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1-08

案號

SJEV-113-重簡-2272-20250108-1

字號

重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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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272號 原 告 劉純鈺 被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游純明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4年1月6日 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1月16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 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4年2月27 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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