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調解之訴
日期
2025-01-23
案號
SJEV-113-重簡-2290-20250123-1
字號
重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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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重簡字第2290號 原 告 王文龍 即反訴原告 訴訟代理人 邱碩松律師 被 告 王秀月 即反訴被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反訴之訴均駁回。 訴訟費用及反訴費用均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兩造於民國113年9月25日本院113年度重司簡調字第1706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成立調解並簽立筆錄(下稱系爭調解筆錄),原告於113年10月15日提起本件訴訟,有原告起訴狀上本院收狀日期戳章為憑,足認原告請求撤銷系爭調解筆錄,尚未逾30日之不變期間,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2項、第4項、第500條第1項規定。 二、本院113年度重司簡調字第1706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業經 本院司法事務官作成調解筆錄而終結,且未經本院認定系爭調解筆錄有無效或得撤銷原因,已無訴訟繫屬中,則原告另以其為門牌新北市○○區○○路00號房屋(未辦理保存登記,下稱系爭房屋)之原始起造人,其先前給付被告之租金共計新臺幣(下同)70萬元,係屬無法律上之原因受有利益,提起反訴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等語,非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9條規定,程序不合法,應予駁回。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雖曾主張對於系爭房屋享有4分之1事實上處 分權,向本院對原告提起返還不當得利之訴訟,嗣兩造就系爭房屋所衍生之租金爭議於113年9月25日成立系爭調解筆錄,約定原告應給付被告39萬5000元,且被告同意系爭房屋由原告全權管理使用,並由原告自113年11月起,按月於每月15日以前各給付3萬5000元給被告。惟原告事後找到當時其僱工興建系爭房屋資料,顯見系爭房屋係由原告原始取得,原告自不應再給付被告任何租金,是被告提供不正確之資訊,在原告不瞭解系爭房屋真正產權歸屬之情形陷於錯誤下而成立系爭調解筆錄,現欲撤銷同意調解之意思表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2項、第420條之1第4項準用同法第380條第2項、民法第88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系爭調解筆錄應予撤銷。 二、被告則以:伊認為這是伊該有的權利,原告本應給付給伊, 當時原告通知伊回來幫養父除戶,又請代書來伊家中調解,伊不同意原告所言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兩造於113年9月25日本院113年度重司簡調字第1706 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成立系爭調解筆錄一節,復為被告所不爭執,並經本院取該調解事件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 ㈡按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法院提起宣 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2項固有明文。然就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民事訴訟法並未規定,故悉依實體法之規定決之,所謂無效原因包括實體法上之原因(含調解內容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不備法定方式等)及訴訟法上之原因(包括無當事人能力、無訴訟能力、無調解權限、當事人不適格或就當事人不得自由處分之權利或法律關係成立調解等);得撤銷之原因即如意思表示遭詐欺或脅迫(民法第92條),或意思表示有錯誤(民法第88條)等,非有此等得撤銷之原因,當事人就已經合意之調解不得於事後任意撤銷。且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所規定舉證責任分配之法則,應由原告就其主張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事由,負舉證責任。 ㈢原告固主張兩造成立系爭調解筆錄後,回去找資料發現系爭 房屋是原告僱工興建,應為其原始取得,是被告提供不正確之資訊,使原告為錯誤之意思表示,故系爭調解筆錄有誤等語。然查,原告對於系爭調解筆錄作成時,無法舉證證明其有所稱民法第88條規定得撤銷之情形,業據原告自承在卷,是其所執得撤銷事由,已難認有據。況原告於113年9月25日調解當日另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再參以系爭調解筆錄內容僅為單純金錢給付,且調解內容本不以有實體法上請求權存在為必要,當事人本得自由創設任何適法之給付內容,以解決紛爭,足見原告稱事後發現系爭房屋非共有等事實,並執此主張系爭調解筆錄內容應有錯誤而得撤銷等情,並非可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並未舉證證明系爭調解筆錄作成時有何得撤 銷之事由存在,從而,原告請求撤銷系爭調解筆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 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