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調解之訴

日期

2025-02-19

案號

SJEV-113-重簡-2290-20250219-2

字號

重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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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29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文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秀月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14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9萬5000元,上訴人應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1555元,逾期未繳 納,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3日判決上訴人請求撤銷調解之訴及所 提反訴,均無理由而全部駁回在案。經上訴人不服其所受敗訴判決全部提起上訴,是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萬5000元(計算式:39萬5000元+70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萬1555元,茲依首開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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