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0

案號

SJEV-113-重簡-2319-20250210-2

字號

重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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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31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宏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秀速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民國114年1月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下稱原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所提民事上訴狀未表 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之範圍,若以其敗訴部分即新臺幣(下同)14 萬5,000元作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 ,2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羽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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