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
日期
2024-11-01
案號
SJEV-113-重簡-2329-20241101-1
字號
重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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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329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住○○市○○區○○○路○段00號00 樓之0 被 告 李永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惟依原告所提出 之購物分期付款申請書暨約定書第15條載明如因本約定書所生之一切爭訟,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前開規定,自應由合意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芊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