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2-31
案號
SJEV-113-重簡-2336-20241231-1
字號
重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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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重簡字第2336號 原 告 趙小龍 訴訟代理人 劉威辰 被 告 羅啓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9年3月13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 (下同)100,000元,並約定清償日為同年6月12日,原告已交付款項予被告,詎被告屆期未清償,屢經催討,皆置之不理,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並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等事實,業經提出借款契約書、存證信函及回執聯為證,被告雖以異議狀抗辯該項債務尚有糾葛云云,惟未舉證以實其說,自無可採,應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項所示之本金及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