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7
案號
SJEV-113-重簡-2359-20241107-1
字號
重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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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359號 原 告 許宸凱 許榕哲 兼上一人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許政道 潘玫孜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守鉦律師 董璽翎律師 被 告 聯京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秉豐 訴訟代理人 鄭華合律師 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萬5,5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