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日期

2025-03-27

案號

SJEV-113-重簡-2364-20250327-1

字號

重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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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364號 原 告 陳勝輝 訴訟代理人 林哲健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因原告起訴狀誤繕被告地址為原告住所地,致本院 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之開庭通知書均未合法送達予被告,爰依上開規定,命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5月8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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