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11
案號
SJEV-113-重簡-2374-20241111-1
字號
重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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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374號 原 告 陳志文 被 告 莊文鎮 原告與被告莊文鎮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3 1,6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