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日期

2024-11-18

案號

SJEV-113-重簡-2377-20241118-1

字號

重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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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377號 原 告 耀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彥 送達地址:臺中市○區○○○路000 號00樓之0 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三大暘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9 7,9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 本庭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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