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25
案號
SJEV-113-重簡-2386-20250225-2
字號
重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386號 原 告 陳文吉 被 告 呂宏仁 訴訟代理人 張程凱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114年3月27日下午4時10分,在本 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補正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貨車之權利證明文件 (例:債權讓與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起訴狀並無關於利息之記載,惟原告於民國114 年1月16日陳報之補正狀,其上所載訴之聲明另記載請求給付自113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核屬聲明之擴張,為確認原告關於請求利息部分之真意,認有再開辯論必要。 三、另請原告具狀補正KPD-3958號營業小貨車之權利證明文件( 例:債權讓與證明)到院。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品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