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租金
日期
2024-11-11
案號
SJEV-113-重簡-2387-20241111-1
字號
重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387號 原 告 林秀蘭 訴訟代理人 林裕家律師 被 告 陳建霖(即陳進雄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廖淑華 被 告 陳健成(即陳進雄之繼承人) 劉錦貞(即陳進雄之繼承人) 陳威翰(即陳進雄之繼承人) 陳凰菱(即陳進雄之繼承人) 陳瑾樺(即陳進雄之繼承人) 陳沛孺(即陳進雄之繼承人) 陳盈嘉(即陳進雄之繼承人) 上8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羅惠民律師 原告與被告劉錦貞(即陳進雄之繼承人)等間返還押租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85, 4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