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租金

日期

2025-03-12

案號

SJEV-113-重簡-2387-20250312-2

字號

重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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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387號 原 告 林秀蘭 訴訟代理人 林裕家律師 被 告 劉錦貞(即陳進雄之繼承人) 陳威翰(即陳進雄之繼承人) 陳凰菱(即陳進雄之繼承人) 陳瑾樺(即陳進雄之繼承人) 陳沛孺(即陳進雄之繼承人) 陳健成(即陳進雄之繼承人) 陳建霖(即陳進雄之繼承人)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廖淑華 被 告 陳盈嘉(即陳進雄之繼承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惠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4年1月16日 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3月13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 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4年4月24 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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