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18
案號
SJEV-113-重簡-2394-20241118-1
字號
重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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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394號 原 告 陳淑娟 原 告 Cayo Garcia Tuiza 原 告 Marcelina Gonzales Tuiza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複 代理人 曾宥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瑞益、莊銘華即宏運實業社間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54,3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 2,5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