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31

案號

SJEV-113-重簡-2415-20241231-1

字號

重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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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簡字第2415號 原 告 許新妙 被 告 莊志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113年度附民字第177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於 民國113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零壹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洗錢犯意聯絡,由被告自民國110年11月23日起,以附表所示帳戶做為其經營「晶晶幣商」之用,再由詐欺集團之其他成員,於110年12月8日以假投資名義聯繫原告購買泰達幣,原告即依被告指示,於110年12月10日23時42分、同年月11日21時27分,分別匯款6,000元、3萬元至訴外人吳俊賢所有遠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之帳戶內;110年12月15日22時12分許,匯款4萬元至吳俊賢所有星展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之帳戶內;110年12月17日16時35分、同年月18日13時55分,分別匯款61,000元、49,105元至訴外人李國棟所有帳戶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之帳戶內(共匯款186,105元),再由被告以「晶晶幣商」之名義,將相應數額之泰達幣轉至實質上由詐欺集團掌控之電子錢包地址內,所收價款則由被告於附表所示帳戶內層層轉匯,並以提領或轉匯等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所在,原告因而受有150,105元(因其中36,000元已取回)損害等事實,業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771號刑事判決認定在案,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均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從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50,10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第1項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 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附表 編號 收取帳戶時間 帳戶申設人 收款帳戶 0 110年12月14日 李國棟 華南 000-000000000000 0 永豐 000-00000000000000 0 110年11月23日 謝光鷹 第一 000-00000000000 0 元大 000-00000000000000 0 110年11月23日 吳俊賢 遠東 000-00000000000000 0 星展 000-00000000000 0 110年11月24日 陳俊宏 合作 000-0000000000000 0 彰銀 000-00000000000000 0 110年12月11日 許鳳暖 玉山 000-0000000000000 00 110年11月25日 黃永周 中信 000-000000000000 00 凱基 000-00000000000000 00 未實際收取,但由訴外人吳芳倩依被告指示用以收款、提領款項。 吳芳倩 遠東 000-00000000000000 00 土地 000-000000000000 00 未實際收取,但由訴外人吳心儀依被告指示用以收款、提領款項。 吳心儀 遠東 000-00000000000000 00 合作 000-0000000000000 00 未實際收取,但由訴外人吳心儀依被告指示用以收款、提領款項。 彭彥達 華南 000-000000000000 00 日盛 000-00000000000000 00 未實際收取,但由訴外人吳心儀依被告指示用以收款、提領款項。 李梅 土地 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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