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1-18
案號
SJEV-113-重簡-2416-20241118-1
字號
重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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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416號 原 告 蔣佩君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峻豪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40,000元 ,應繳裁判費2,5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0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 庭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