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日期

2024-12-10

案號

SJEV-113-重簡-2423-20241210-2

字號

重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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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423號 原 告 游士賢 被 告 游建進 被 告 林上源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王俐崎 被 告 楊勝華 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此一規定於簡易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請求之原因事實亦有未明 ,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1 月20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案件統計資料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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