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4-11-18
案號
SJEV-113-重簡-2429-20241118-1
字號
重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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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429號 原 告 游金玫 訴訟代理人 廖偉真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李門重 原告與被告李門重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738,1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7,9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