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日期

2024-12-17

案號

SJEV-113-重簡-2456-20241217-2

字號

重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456號 原 告 段蓉淑 上開原告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 1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新臺幣1萬4,068元,該裁定已於同年12月7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