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7
案號
SJEV-113-重簡-2470-20250227-2
字號
重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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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47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簡名秀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大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 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均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㈠上訴人即原告簡名秀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 1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90元,未據上訴人即原告簡名秀繳納,茲限上訴人即原告簡名秀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㈡上訴人即被告黃大誠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即被告黃大誠繳納,茲限上訴人即被告黃大誠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荏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