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4
案號
SJEV-113-重簡-2472-20241124-1
字號
重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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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472號 原 告 蔡松潣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于鳳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4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