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8

案號

SJEV-113-重簡-2472-20250318-3

字號

重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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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472號 上 訴 人 黃于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松潣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4,200元(提高徵收數額標準後),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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