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投資款

日期

2024-12-02

案號

SJEV-113-重簡-2499-20241202-1

字號

重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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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499號 原 告 唐乙菱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聿馨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元,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聲請支付命令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0萬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後,視為原告起訴請求。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萬元,應徵收裁判費21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500元後,尚須補繳16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若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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