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25
案號
SJEV-113-重簡-2505-20250225-2
字號
重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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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505號 原 告 林怡萱 被 告 陳智豪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之起訴狀未載明訴之聲明等事項,本院業於民國 113年11月25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惟至今原告迄未補正,有收文資料查詢等件可佐,揆諸前引規定及說明,原告起訴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品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