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24
案號
SJEV-113-重簡-2511-20241124-1
字號
重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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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511號 原 告 張杰綸 訴訟代理人 許淑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連品佑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34,4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4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