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2
案號
SJEV-113-重簡-2516-20241202-1
字號
重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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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516號 原 告 吳德威 原告與被告張卓寰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民事起訴狀所載請求被告給付之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 ,後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變更請求給付之金額為5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0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