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1
案號
SJEV-113-重簡-2516-20250211-2
字號
重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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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516號 原 告 吳德威 被 告 張卓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4年2月10日宣示辯 論終結,並定於114年2月20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4年3月27日上午 9時30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羽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