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1

案號

SJEV-113-重簡-2516-20250211-2

字號

重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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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516號 原 告 吳德威 被 告 張卓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4年2月10日宣示辯 論終結,並定於114年2月20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4年3月27日上午 9時30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羽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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