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27

案號

SJEV-113-重簡-2522-20250327-3

字號

重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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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522號 原 告 張瑋鼎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品妤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交通)事件 ,因原告有溢繳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1,880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此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張瑋鼎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其與其子因系爭交通 事故受損之損害賠償,因屬可分之債,經本院裁定由其自行選擇2人共同繳納2,100元或者分別繳納1,880元、1,000元,前經原告2人共同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用2,100元、原告張瑋鼎自行繳納1,880元,經核1,880元部分乃為溢繳,爰依職權裁定返還之。原告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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