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日期

2024-12-03

案號

SJEV-113-重簡-2524-20241203-1

字號

重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524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原告與被告劉麗琪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十日內,到院閱卷及補正記載被告之真正姓 名、住居所之起訴狀及繕本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 訟。 原告應陳報本件尚欠債權明細表(95年後歷次清償情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宜記載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前段、第2 項定有明文。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提出於法院為之,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或原告、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第249條第1 項第3 款及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原告於起訴狀僅記載被告為「劉**」是本件無法確定其真實姓名、住居所,並送達文書,於法未合。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