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2-21

案號

SJEV-113-重簡-2533-20250221-2

字號

重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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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533號 原 告 林宥嫻 林心緹 被 告 林右人 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上午十 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2月7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並定同年2月 21日16時宣判,茲因原告林宥嫻未能補正原告林心緹之委任狀,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荏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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