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14

案號

SJEV-113-重簡-2546-20250214-1

字號

重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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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重簡字第2546號 原 告 新北市新莊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蔣國川 訴訟代理人 郭藹禛 被 告 陳上元即新鉞汽車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壹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二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收百分之十之違約金,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加收百分之二十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陳上元即新鉞汽車商行於民國110年8月 27日向原告申請中央銀行小規模營業人紓困專案,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00元,並約定被告應自撥款日起至111年2月26日止,按月給付利息,另自111年2月27日起依年金法計算按月本息平均攤還,至115年8月27日全部清償完畢,倘有逾期在六個月以內,並按約定利率加收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約定利率加收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且如未依約攤還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償還全部本息。惟被告自113年6月27日起即未依約償付本息,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至今尚欠247,149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契約關係提起本件,並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等事實,業經提出借據、信用部配合央行辦理小規模營業人專案貸款、授信批覆書、放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等件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期間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本院綜合上開事證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楊荏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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