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2-03
案號
SJEV-113-重簡-2551-20241203-1
字號
重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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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551號 原 告 郭大鈞 林子皓 被 告 陳王美玉 法定代理人 陳昶翰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萬2,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