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2-02
案號
SJEV-113-重簡-2560-20241202-1
字號
重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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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560號 原 告 賴素蓮 被 告 張冠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50元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據原告民事起訴狀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欄所載金額為15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 二、另原告起訴狀中雖記載被告為張冠情,然本院依其所載被告 之身份證字號查詢戶役政系統顯示資料不存在,足見並無此身分證之個人資料,是本院無法特定被告張冠情身分,致本院無從認定當事人能力之有無,亦無法確認原告起訴狀所載地址可否合法送達文書,起訴程式尚有欠缺,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檢附被告張冠情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陳報本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