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5

案號

SJEV-113-重簡-2571-20241205-1

字號

重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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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571號 原 告 陳英濟 訴訟代理人 陳為元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俞慧玲、徐崇勤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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