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8

案號

SJEV-113-重簡-2571-20250318-3

字號

重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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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571號 上 訴人 陳英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俞慧玲、徐崇勤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50元(提高徵收數額標準後),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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