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4-12-02
案號
SJEV-113-重簡-2573-20241202-1
字號
重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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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573號 原 告 陳威銘 陳柏銨 翃亮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柏儒 前4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羅一順律師 被 告 林明和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00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6萬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