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2-04

案號

SJEV-113-重簡-2593-20241204-1

字號

重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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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593號 原 告 劉珈吟 被 告 林佳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 財罪,業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故依 形式審查,本件不符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1項暫免繳 納訴訟費之要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14萬9,9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 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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