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11

案號

SJEV-113-重簡-2626-20241211-1

字號

重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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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626號 原 告 洪開爗 被 告 王韋程 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原告與被告王韋程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2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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