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1
案號
SJEV-113-重簡-2628-20241211-1
字號
重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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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628號 原 告 江岱 被 告 楊鿊云 原告與被告楊鿊云(原名楊霖、楊芷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