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2-25

案號

SJEV-113-重簡-2641-20241225-1

字號

重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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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641號 原 告 林姿婷 被 告 陳瓊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為簡易事件所準用。又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另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亦分別為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所明定。故已死亡之人,即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 二、本件原告係以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所有人 即「陳瓊涓王明珠(經本院函查後得知)」為被告,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起訴請求其返還不當得利,惟被告業於原告起訴前之104年2月6日死亡,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被告顯無當事人能力,且原告無從補正,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難認適法,爰依前開規定,逕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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