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16

案號

SJEV-113-重簡-2648-20241216-1

字號

重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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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648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蔡承道 被 告 阮文傑(NGUYEN VAN TIEP;越南籍) 上列原告與被告阮文傑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3萬3,2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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