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4-12-16

案號

SJEV-113-重簡-2660-20241216-2

字號

重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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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660號 原 告 王嘉駿 被 告 永亨畜牧場股份有限公司(停業中) 兼 法定代理人 李永亨(歿) 原告與被告間永亨畜牧場股份有限公司、李永亨(另經本院裁定 駁回)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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