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2-19
案號
SJEV-113-重簡-2685-20241219-1
字號
重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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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685號 原 告 趙正揚 訴訟代理人 易帥君律師 賴嘉斌律師 鄭思婕律師 原告與被告王儷臻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已經繳納之聲請支付命令費500元,應補 繳2,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