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票據

日期

2024-12-19

案號

SJEV-113-重簡-2699-20241219-1

字號

重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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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699號 原 告 中揚工業社 法定代理人 呂宗穎 訴訟代理人 鄭晴鍹 被 告 明堂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英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票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設址在桃園市楊梅區,有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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