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27

案號

SJEV-113-重簡-2710-20250227-1

字號

重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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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710號 原 告 謝志杰 被 告 上泉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劉月琴 被 告 尤嘉祥 前2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家瑋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業於民 國114年2月20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3月27日宣判,茲因 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 指定114年4月17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為 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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