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1-24

案號

SJEV-113-重簡-2731-20250124-1

字號

重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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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簡字第273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游文碩 被 告 蘇汝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4年1月22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貳萬伍仟壹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2月25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 (下同)95萬元及5萬元(共合計100萬元),並簽立貸款契約2件,借款期限5年,被告應按月攤還本息,借款利率機動計算,目前為2.295%,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應給付違約金。詎被告僅分別繳本息至113年7月25日及113年9月25日,即未依約清償,共積欠本金325,110元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迭經催討,原告均未獲置理等事實,業據其提出貸款契約2件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 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第1項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 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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