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7
案號
SJEV-113-重簡-2782-20250227-1
字號
重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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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簡字第2782號 原 告 陳旭日 被 告 王渝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113年度附民字第857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於 民國114年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邱聖華與被告為貪得不法報酬,於民 國113年1月30日前某日起,加入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非凡娛樂-教父」、Line暱稱「賴憲政」、「winie小筑」等人所組成3人以上之詐騙集團(下稱系爭詐欺集團),由邱聖華負責擔任取款車手,並將收取之詐欺贓款交付收水或集團上層,被告負責監控車手向被害人取款,而與其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由系爭詐欺集團某成員以Line暱稱「winie小筑」先於112年11月28日前某不詳時間聯繫原告,佯稱:原告中獎新臺幣(下同)3,000元,並匯款3,000元至原告帳戶,原告遂被誘加入「DSVF德勝證券」會員,繼而向原告佯稱:代其投資、保證獲利等語,致原告陷於錯誤,陸續匯款及面交款項予取款車手共680萬元,旋遭轉匯至其他金融帳戶或交付現金予系爭詐欺集團,原告因而受有680萬元損害等事實,業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591號刑事判決認定在案,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均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從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並為一部請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4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第1項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 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