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5-01-14
案號
SJEV-113-重簡-2786-20250114-1
字號
重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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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786號 原 告 林重慶 訴訟代理人 張香堯律師 被 告 鄭盧敏慧(鄭英杰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因自然人死亡而生效力之行為涉訟者,得由該自然人死亡時之住所地法院管轄。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項、民法第1147條亦分別明定。 三、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即被繼承人鄭英杰之繼承人等清償 被繼承人鄭英杰之票款,而本件被告及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均在臺北市南港區,此有被告及被繼承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等件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