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03

案號

SJEV-113-重簡-2787-20250303-1

字號

重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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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787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黃律皓 呂嘉寧 被 告 邱皇翔 龍駿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君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業於民 國114年2月27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3月6日宣判,茲因 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 指定114年4月14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一法庭為 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羽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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