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25

案號

SJEV-113-重簡-2789-20250325-1

字號

重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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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789號 原 告 黃亦偉 被 告 許紜嘉 訴訟代理人 蘇俊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24日下午2時56 分在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 同)1,77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係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前於民國114年3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4 年3月27日宣判,惟本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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